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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缺氧”,亟需中国供应!出口呼吸机、制氧机等防疫物资的那些事,一文说清!
信息来源: 环球时报、海关发布     发表时间:2021-07_14 17:12
 

就在两个月前,印度尼西亚还在向印度提供氧气罐。而如今,新一波新冠确诊病例让这个东南亚国家处于氧气短缺的境地。美联社消息,印尼政府正在向新加坡、中国等国寻求紧急供应。

报道称,印尼负责应对新冠大流行的政府部长卢胡特(Luhut Binsar Pandjaitan)表示,周五有一批1000多个氧气瓶、呼吸机等其他医疗设备从新加坡运抵,还有1000台呼吸机从澳大利亚运抵。

报道还称,卢胡特说,除此以外,印尼还计划从邻国新加坡购买3.6万吨氧气1万台制氧机。他还说,正与中国和其他潜在氧气供应方接触。



美联社报道


据美联社介绍,根据政府数据,印尼每日所需氧气已达1928吨,而该国产能为每天2262吨。“我要求氧气100%优先用于医疗,这意味着所有的工业上的配额都必须转移到医疗上来。我们是在和时间赛跑,我们得快点。”卢胡特说。

此外,由于德尔塔变种病毒的迅速蔓延,卢胡特还警告说,印尼可能将面临每日新增5万例的最坏情况,未来两周将非常关键




印尼医院


报道提到,世界第四大人口大国印度尼西亚已经报告了超过240万人确诊新冠,接近6.5万人死亡。印尼周三还报告了1040人死亡,周四和周五单日报告确诊病例近3.9万例。6月以来,印尼新冠疫情蔓延加速,新增确诊病例大幅上升。印尼政府此前宣布,61日至720日在所有行政区实施小规模公共活动限制措施,但这些措施未能有效遏制疫情。印尼总统佐科7月初又宣布,73日至20日间在爪哇岛和巴厘岛实施紧急公共活动限制措施。

向印尼出口呼吸机、制氧机等防疫物资,需要做哪些准备呢?进出口申报所需随附单证资料一文说清,收藏备用!


一、出口防疫物资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等相关要求,随着防疫物资出口量迅速增长,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监管: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总署公告〔2020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公告”)。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属于防疫物资时,按照申报情形不同,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随附单证。124号文件正式确定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呼吸机这三类医疗物资(共5个商品编号)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属于防疫物资时,按照申报情形不同,还需按要求提供相关随附单证:

)情形一符合我国质量标准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5号公告”要求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情形二对于未获得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但获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按照“12号公告”要求,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情形三企业出口“53号公告”新增医疗物资,在向海关申报时应注明是否医用,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建议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备案证明应为正本或正本扫描件。

)情形四

企业出口申报非医用口罩时,应当按照“12号公告”要求,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作为随附单证,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二、特别说明

(一)上述四种情形所涉声明均由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负责出具;如由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委托境内发货人出口的,由生产销售单位出具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并提供委托书。海关不接受由申报单位出具的声明。

(二)上述防疫物资以援外物资形式出口的,由商务部负责管理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申报出口时提交由商务部、紧急援助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或项目管理机构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

(三)上述防疫物资以捐赠物资形式出口的,企业申报出口时提交相关的捐赠证明。

(四)进口后复出口的防疫物资,企业申报时应提交药监部门出具的进口医疗注册证明及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

(五)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124号公告对202053号公告进行了更新,正式确定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但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呼吸机这三类医疗物资(共5个商品编号)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六)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属于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出口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根据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根据第七条,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信息来源:环球时报、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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